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具备建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义务,导致本单位自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建议,明确筹建时间,并自发出建议书的次月起,向该单位收缴建会筹备金。工会建立后,筹备金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该单位工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