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不拨缴或者拖延、不足额拨缴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总工会;未由财政统一划拨的单位工会经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