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提倡饲养绝育犬;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