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划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外为一般管理区。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