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养犬习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