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政务服务线上平台等途径举报、投诉违法养犬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