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政务服务线上平台等途径举报、投诉违法养犬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