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