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