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