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犬只自行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