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犬只自行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