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延续、变更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