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