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经营单位等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处置。犬只病死、不明原因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出售、掩埋或者抛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无害化处理场所。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