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养犬登记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养犬人、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犬只遗失、死亡或者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