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