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长期居住。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固定住所合法证明;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