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长期居住。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固定住所合法证明;(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四)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