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管线工程项目移交给管线权属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