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城乡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