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检查和验收。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