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穿跨或者涉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绿地、文物保护单位、人防和军事设施、市政设施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