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地下管线与道路统筹建设工作机制。

道路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意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需求,并征求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因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依法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除外。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