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实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道路挖掘许可信息沟通机制。鼓励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