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道路挖掘许可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