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