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