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省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