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