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以及辞退女职工或者给予女职工处分时,应当依法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