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本省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