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清单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并及时动态调整;推行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站)。推行综合窗口改革,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窗口,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