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多个办理渠道的政务服务事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编制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线下设置综合受理窗口,线上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