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措施,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方便市场主体办事创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