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专项社会救助/第五节 受灾人员救助第四十五条有效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因灾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的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的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