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等措施,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心理疏导等应急救助,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给予抚慰,发放抚慰金。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