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专项社会救助/第五节 受灾人员救助第四十四条有效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等措施,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心理疏导等应急救助,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给予抚慰,发放抚慰金。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