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发生倒塌、损坏的,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倒损的居民住房。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物资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为重建或者修缮因灾倒损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