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基本生活救助/第二节 特困人员供养第二十一条有效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调查、审核确认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