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基本生活救助/第二节 特困人员供养第二十二条有效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在家分散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并加强对照料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