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经营主体可以在线上线下评价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差评评价,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评价人。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好差评”结果与个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挂钩,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考核细则。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