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创业支持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