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经营主体可以在线上线下评价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差评评价,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评价人。

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好差评”结果与个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挂钩,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考核细则。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