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