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