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适时对外发布产业发展政策。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招商目录,优化配套政策,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专班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