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有关评估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拿地即开工”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