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性质、风险程度等,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时限和申报材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全过程在线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推行“多测合一”制度改革,分阶段整合相关测量测绘事项,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