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经营主体年度报告一次申报、数据共享制度。经营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市场监管、税务、社保、海关等事项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经营主体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