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有关评估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拿地即开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