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目录第八条有效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政府采购项目;(三)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或者租赁项目;(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七)排污权等环境资源交易项目;(八)其他应当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