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