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规避;(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五)拒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