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规避;

(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五)拒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