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自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经备案不得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确认交易信息,按照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履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